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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先算係加拿大稅務居民?

文:達達


很多人以為只要不在加拿大逗留183天,就不用在加拿大繳稅。


藝人鄭丹瑞全家在90年代搬到溫哥華生活後,仍不時飛回香港拍戲、做主持賺錢養家。數年後被加拿大稅局一次過追回他在香港以至全球的收入稅項。


究竟點解會咁?


根據加拿大稅務條例,需不需要在加拿大繳稅是取決於是否加拿大稅務居民。而判斷你是否稅務居民,就主要看你在加拿大有沒有居住聯繫(Residential Ties)。


稅務居民與居住聯繫

加拿大稅局會就你於加拿大所建立的居住聯繫來判斷你是否稅務居民。居住聯繫分為:主要居住聯繫和次級居住聯繫。


主要居住聯繫


必須與加拿大建立並保持重要聯繫,才被視為稅務居民,包括:

  • 在加拿大有居所(長期租住或買)

  • 在加拿大有配偶或同居伴侶

  • 在加拿大有受供養人 (18歲以下的兒童或體弱的家屬)


次級居住聯繫

  • 在加拿大有沒有個人資產?例如車

  • 在加拿大有沒有社會聯繫?例如圖書館借書證,以及各種會員資格等個人財產和社會關係

  • 在加拿大有沒有經濟活動?例如有沒有普通銀行賬戶、信用卡

  • 有沒有加拿大駕照、省政府的醫療卡?

  • 加拿大的永久居留身份 (PR)

  • 有否在加拿大就業或經商?


對於新移民來說,無論他們在加拿大停留多長時間,只要擁有PR卡和有效的醫療卡就足以將其視為建立了居住聯繫。


Tie Breaker Rules

了解居住聯繫後,你會發現自己有機會被視為一個以上國家/地方的居民,可能將要在兩地為自己的全球收入徵稅。如果加拿大與該國家/地方有稅務協議 (例: 香港),加拿大稅局會根據 Tie Breaker Rules ,以確定你是否有權申請外國所得稅抵免(Foreign Tax Credits) 以避免雙重徵稅。

講返藝人鄭丹瑞的例子,主要原因是他們一家人在加拿大已定居,絕對符合主要居住聯繫的條件,所以進行Tie Breaker Rules 測試後判定了其加拿大稅務居民的身分。即使他全年只有數月留在加拿大(不足183天),未有PR/加拿大國籍,亦需繳交加拿大稅項。



免責聲明

本文為筆者個人見解。內容為一般資訊交流及意見分享,不適用於個別具體情況,亦不旨於提供任何指導性建議。本文內容不能用於替代專業會計、稅務、法律、保險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提供的諮詢意見。如有具體問題需要協助,請諮詢相關的專業人士。儘管筆者盡可能確保資訊準確,但不會就任何資訊的誤差負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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