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德國之聲| 文:小石
警方國安處2021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鄒幸彤親自作結案陳詞指,控方指稱支聯會從「組織4」收取2萬元「資助(fund)」,然而該款項僅是「捐款(donation)」。她批評警方聲稱有合理基礎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沒有提供任何客觀的根據。鄒指,警方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名義來合理化打壓,在審訊過程中可見控方對於支聯會的偏見,警方以立場行先,故此發出通知書的做法是不公義及不合法。
鄒幸彤指,對控方書面陳詞稱向支聯會發通知書無礙人權感驚訝。她指此舉對公民社會引起寒蟬效應,又指支聯會若可構成威脅,受威脅的會是壟斷權力及操控真相的人
(if the Alliance is a threat to anything, it was a threat to monopolization of power and manipulation of truth)。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主任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押後至2023年 3 月 4 日裁決。
「煽惑六四集結案」上訴得直
另外,於2021年六四,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控涉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022年初罪成被判監15個月。她不服上訴,由於禁止涉事集會的合法性未被確定,高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判詞指出,警方並無主動認真考慮上訴人提出的防疫措施,在禁止集會後才索取衛生署報告,目的只是支援自己的決定,明言「如果禁止令並非合法發出,即使上訴人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也不會違法。」
判詞指出,上訴人無質疑警方可適度限制集會,但質疑是否有必要全面禁止集會,牽涉執行層面的相稱性。根據《公安條例》第9(4)條指明,如果可施加集會條件而達到相同目的,便不可禁止集會,顯示警方限制集會必須適度,即符合相稱性。上訴人可基於禁止令不符執行相稱性,質疑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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